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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如何再投资

发布日期:2011-07-18 17:48 来源:未知

内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如何再投资

背景: 
一个设立在深圳长宁的内资商贸企业A;注册资金大于人民币1000万。
一个设立在苏州的外商投资企业B;现欲收购A公司50%以上股权,B公司非投资性公司。

问题:

B公司是否可以收购A公司50%以上的股权?
若以上问题成立,那么,A公司是否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深圳公司增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管理办法?
若以上问题成立,那么,A公司是否需要到深圳市商务委员会(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相应的批复,并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向各个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回复: 
1. B公司是否可以收购A公司50%以上的股权? 
答案:可以深圳公司增资

解释: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深圳公司增资

第四条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a.注册资本已缴清;
b.开始盈利;
c.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B公司满足以上条件即可收购A公司50%以上的股权。

2. 若以上问题成立,那么,A公司是否是中外合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管理办法? 
答案:此种情况下,A公司被收购50%以上的股权后,A公司仍然是内资公司。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解释:

我们致电了深圳市商务委员会,对方老师明确表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被投资公司性质仍然是内资公司。只需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请,无需上本市商务委员会进行批复。外商企业再投资参阅《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暂行规定》。

备注:

我们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搜索到相关信息:
问题:外资企业收购内资企业50%的股权之后新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

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将以增资的形式购买一家内资企业50%股权,增资后的企业属于中外合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呢?

回复:如果该外商独资企业是投资性公司,则新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如不是投资性公司,则为国内的私营企业。(来源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以上2点,我们得出结果:A公司仍然是内资公司。

3. 若以上问题成立,那么,A公司是否需要到深圳市商务委员会(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相应的批复,并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向各个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答案:A公司无需向深圳市商务委员会提交申请批复所需的资料。

解释: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 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根据A公司和B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得到结论:A公司被投资后,仍然是内资公司,无需向深圳市商务委员会申请批复。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 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依照第七条规定提供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 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一条 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 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涉及限制类,递交以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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