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中,有一项重要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供执法人员查阅。若适用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规定, 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并将面临罚款。
德利丰商务提示:面对这一新规,拥有香港公司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马上行动起来,积极开展“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工作,以避免政府执法人员的随时抽查。同时,在找代理办理SCR(委托代理担任法定受托人)时,建议综合对比代理公司的资质、口碑等,请特别关注公司指定代表中“公司服务牌照”这一资质要求,例如,德利丰持有公司服务牌照,
根据《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简称SCR)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